未签劳动合同如何主张二倍工资?案例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陈某自2012年3月3日起在鹰田公司从事电机安装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陈某负责安装电机,工作时间自行安排,无需打卡,若安装任务未按时完成需加班;如电机出现质量问题,需返工直至安装合格,每安装一台电机报酬为1.2元,按件计酬,每月安装量达六千多台。然而,实际上鹰田公司仍存在考勤制度,要求按时上下班、有事需请假。截至2013年6月底,鹰田公司已结清陈某的劳动报酬,但2013年7月和8月的工资共计3000元(7月2000元,8月1000元)未支付。2013年8月14日,陈某因仅向主管“培记”请半天假,即被公司辞退。
陈某于2013年10月22日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鹰田公司之间在2012年3月3日至2013年8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对其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如支付二倍工资、赔偿金、补缴社保等,均不予支持,最终裁决驳回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陈某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认定陈某与鹰田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鹰田公司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7000元。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如何取得?
尽管陈某与鹰田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长期从事公司安排的电机安装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按件领取报酬,工作时间长达一年多,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结合仲裁时效规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陈某于2013年10月22日提起仲裁,因此,二倍工资应从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共计四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合同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由于陈某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法院参照其主张的2013年7月工资2000元、8月工资1000元,推定其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因此,应支付二倍工资共计8000元(4个月×2000元)。
二、关于2013年7月、8月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由于陈某已提供相关工资主张,且鹰田公司未能举证予以反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院认定鹰田公司应支付陈某2013年7月、8月的劳动报酬共计3000元。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陈某在鹰田公司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其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工资,即3000元,因此赔偿金应为6000元。
综上,法院支持陈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认定其与鹰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判决支付二倍工资、劳动报酬及赔偿金共计17000元。以上即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该如何取得?”的法律解读。如您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法邦专业劳动律师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意见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