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加班费能否要回?法律解读与维权指南
案情简介:丁某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网络送餐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底薪4000元加提成。2015年10月31日,公司以“业绩太差”为由单方面解除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并主张其在工作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要求支付相应的加班费4万元。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同时,确认丁某确有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律师说法:关于加班费能否追回的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争议,若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总额,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劳动者在仲裁裁决后可更快实现维权,缩短维权周期。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仅能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等特定情形下,才有可能被撤销。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撤销的终局裁决比例非常低。
建议劳动者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明确请求事项,尽量在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内提出,如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对于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如精神损失费、赔礼道歉等,应避免提出,以免影响维权效率,甚至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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