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单位无故克扣工资怎么办?劳动者维权指南与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55

李某于2006年8月进入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500元。2011年6月,李某在正常操作机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导致部分原料报废,损失约4000元。公司因此每月从李某工资中扣除500元作为补偿。李某对此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追讨被克扣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据此,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诉求,裁决公司应在15日内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共计7500元。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