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解析
小王于2006年4月进入一家制鞋厂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知他试用期的工资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小王对此表示异议,公司则解释称,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向小王出示了一份劳动部的相关文件。文件中提到:“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小王对此存有疑虑,于是向律师咨询。
关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表明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设定的最低保障线,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突破。
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也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确立了“两个不低于”的原则:一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底线;二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如何理解“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理解为,试用期工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三者之间存在差异,则应以最高的标准作为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