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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被辞退,法院判决劳动合同顺延并支付病假工资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05

张某在病假期间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服仲裁结果,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用工单位的退工决定,并判令其支付张某病假期间的工资3446元。

张某自2003年8月起在上海某配货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1月1日续签了一份有效期至200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29日,张某因患病前往医院就诊并开始休病假,随后陆续向公司提交了医疗证明。然而,公司于5月11日以合同期满为由向张某出具了退工证明。张某于5月23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退工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公司应支付张某病假工资281.86元,但对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未予支持。仲裁费用300元,由双方各承担150元。张某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劳动者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将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张某的劳动合同原定于2005年3月31日终止,但其自3月29日起已进入医疗期,因此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其医疗期届满。张某于2005年8月19日完成治疗,医生开具了休息半个月的医疗证明,此后未再继续治疗,可视为其疾病已痊愈,医疗期应于同年9月2日结束。

因此,公司单方面在张某医疗期内作出退工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缺乏合法依据,应予以撤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劳动合同顺延至2005年9月2日,用工单位需向张某支付病假工资共计3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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