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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未参保被辞退,法院判决补缴社保及工资差额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48

霍某于2001年9月应聘至本市某影院,从事售票员及检票员工作。然而,影院以“行政事业单位”为由,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五年多后,影院于2007年1月13日口头通知辞退霍某。霍某认为,自己在该单位持续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影院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其仅按临时工标准发放工资,每月仅300至350元,远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此,霍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将影院诉至法院,要求补缴2001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发工资差额1.1万余元,支付5个月的赔偿金3350元,并退还押金80元。

被告影院辩称,其自1998年起因业务下滑,已开始对内部职工进行内退、下岗及停薪留职处理,霍某系其录用的临时人员,单位作为事业单位,无权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同意退还押金80元,支付5个月的赔偿金3350元及2007年1月1日至13日的工资550元,但拒绝补缴社保及补发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单位已于1998年3月与霍某终止劳动关系,但霍某在该单位工作五年期间,与被告影院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霍某要求被告补缴2001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医疗保险,以及2006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问题,法院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认定被告应赔偿霍某失业保险金968元。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法院指出,相关补缴事宜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故建议霍某向相应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霍某自行缴纳的2001年9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保险,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被告应按每年本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向霍某支付经济补偿7336元。

此外,法院确认被告对退还押金80元、支付5个月赔偿金3350元及2007年1月1日至13日工资550元的诉求无异议,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定霍某提供的工资条证明其工资长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判决被告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2001年9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992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霍某的全部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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