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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04) 浏览 129

案情简介:未签订劳动合同

自1999年1月1日至今原告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原告曾因被告未办理社保的问题向巴彦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认定事实”的部分内已经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以“裁决事项”的形式给予认定,故请求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判令被告单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应该同工同酬,但与原告从事同样工作的劳动者却每月多领取400元的综合补助,但却没有给原告人支付;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为原告补交住房公积金;3、要求补发综合补贴每月400元整。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1996年3月至1998年10月在巴彦县邮电局黑山支局工作。1998年11月至现在一直在被告处东胜支局工作。1996年3月至2006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单位也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2007年1月开始至今,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2015年11月27日裁决: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并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告为此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原告补交住房公积金;补发综合补贴每月400元。经查,原告于2008年7月1日与黑龙江网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由该公司于2006年7月发放工资至今。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明知其已经与第三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各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缔约能力并具有承担相应缔约责任后果的能力,原告称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受被告欺诈该合同无效,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对原告有欺诈行为。原告称其至今仍在联通公司工作,但这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联通公司为联通公司承担部分工作,但并不能作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巴彦网通公司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葛春喜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劳动者都要遵法守法。本案中,原告不属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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