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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问题解析: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2) 浏览 119

案情简介:张某是某国有企业员工,自1992年2月起在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9日至23日期间,张某经批准休年假15天,其中包括13日、14日、20日、21日为正常双休日。张某认为年休假不应包含法定休息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这四天的年休假工资共计1971.49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1700余元。

经查明,张某于2014年12月8日填写了“职工请假单”,申请休2014年度年假15天(即2014年12月9日至23日)。但在12月22日,张某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说明,认为年假不应包含正常休息日,要求补休。该领导也通过电话同意了这一请求。张某最终于2015年12月29日(星期一)恢复正常工作,实际已补休三天(12月24日至26日)。因此,张某在2014年度实际只少休1天年假。此外,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尚有4天年假未休,拟安排在2015年度补休,但张某明确表示拒绝。

法院认为,根据张某的工作年限,其2014年度应享有15天年假。张某在2014年12月9日至23日连续休息15天,其中包含了4个休息日。年休假与法定休息日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相互抵扣。因此,张某实际只休了11天年假,尚有4天未休。用人单位在安排年假时,应结合劳动者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可以集中休或分段休,一般不建议跨年度安排,若确需跨年度休,也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

此外,原告在2015年12月18日所发书面通知与庭审陈述存在不一致,未能自洽,因此法院认为其安排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1700余元。

律师说法:关于未休年假是否可以获得工资补偿的问题,葛春喜律师指出,年假与其他法定假期(如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相互抵消;与事假、病假等非法定假期则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但并非一一对应。年假的安排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同时考虑劳动者意愿,可以集中休或分段休,但一般不建议跨年度休,如需跨年,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由于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标准为300%,金额较高,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年假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在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或解释清楚。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以上是关于“未休年假是否应支付工资补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人力资源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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