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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能否获得单位补偿金?法院驳回其3万元诉求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90

案情简介:原告于1985年5月作为人才引进人员进入被告大学系工作,担任讲师职务。1990年12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原告自费赴美国攻读学位。2008年10月16日,原告为实现回国定居的目的,向被告提出将档案转至徐汇区XX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申请,并与被告办理了辞职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补发6个月讲师职称的离职补偿金共计3万元,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85年5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担任讲师。1990年12月,原告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自费赴美留学。2008年10月16日,原告填写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解除工作关系审批表,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案中,原告自述其在被告处工作至1990年12月,之后出国深造。被告于2008年10月20日出具解除聘用关系证明,原告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及时申请仲裁。然而,原告直至2012年6月5日才向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且未能提供任何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已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仲裁时效的请求,仲裁机构和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原告应承担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其主张的离职补偿金请求权已丧失法律保护的基础,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职后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否可以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取决于其离职是否符合法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 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 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7.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
10.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 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解散的;
12. 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此外,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该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补偿。

葛春喜律师指出,员工在离职时并不一定都能获得单位的经济补偿。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可能依法获得补偿。因此,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如您在离职补偿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劳动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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