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合法情形及法律依据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34

案情简介: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张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入职A酒店,担任面点师,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A酒店《员工手册》第32条的规定,员工若存在偷窃他人财物或公司财物、设备、设施、工具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将4斤西红柿放置在电动车车筐中,被公司安保部门发现,并在员工违规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其行为构成“上班时拿单位西红柿4斤”,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随后,A酒店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存根),载明因张某某违反《员工手册》第32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3月26日,张某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0元及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000元。

法院判决: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及代通知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员工手册》第32条的规定,员工一旦发生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作为厨师,利用职务便利将4斤西红柿带出工作区域,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财物的盗窃,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

因此,A酒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张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正当,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某主张A酒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张某某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亦未获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只有在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而本案中,A酒店系基于张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因此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因特定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分为两种:过失性辞退与无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包括: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履行,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过失性辞退则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即: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经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