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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教师资质从事教师工作引发劳动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3) 浏览 106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曾与被告A中学签订《兼职教职员工聘用书》,约定其担任英语教师,合同期限为2008学年至2010学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协议,李某继续在该校工作至2011年7月13日。在此期间,李某曾担任班主任一职。2009年,A中学进行体制改革,转制为公办美术特色高中。2011年7月,因改制及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A中学终止了其工作,但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中学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共计36191.6元。

法院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李某未取得教师资格,不具备从事教师岗位的条件,因此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特征,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法院判决被告A中学向原告李某支付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双倍工资36191.6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无教师资质人员从事教师职业,其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界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关系的建立需以劳动者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及法律允许的条件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一款及《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因此,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具备与学校签订教师岗位劳动合同的资格。若强行签订,将违反《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导致所签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综上,无教师资质者从事教师职业,其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不被认可,相关合同可能无效。如需进一步了解劳动关系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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