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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单位是否仍需支付?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4) 浏览 177

周某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周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保守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提供劳务。

2016年7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网络公司在支付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后,与周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律师指出:未约定补偿不等于协议无效,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可获得经济补偿。尽管《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只要周某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网络公司仍应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有权催告用人单位及时支付补偿。若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依法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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