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重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因双重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
原告俞某某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在A公司从事汽车钢圈的生产工作,并由该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2013年1月,原告俞某某在该公司工作的同时,在被告B公司从事铲车驾驶工作,2013年2月,该劳动关系终止。后来,原告俞某某以双方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6日期间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被驳回,现在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签劳动合同时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考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另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被告B公司在已经知道原告俞某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有理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原告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未与原告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客观原因,该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故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说法:未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二倍工资的基本原则是“可归责”性,即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如果是其他原因包括劳动者的原因,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就本案而言,在明知道原告俞某某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被告B公司有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与原告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故未与原告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因此,被告B公司无须向原告俞某某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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