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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纠纷案例:欠薪证据不足,法院驳回部分诉求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202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下旬,原告张某受被告谢某雇佣,在其承包的西安市东仪厂地下管道工程中从事普工工作,约定日薪为120元。期间,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张某工资8400元,该结算由被告工地临时负责人金某(被告侄子)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此后,被告已支付张某1682元,尚余6718元未结清。2015年4月至5月,被告再次雇佣张某工作,但双方未进行结算。张某自行在被告工地抄录了记工表和结算单,显示其应得工资为3776元,但该结算单未经被告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薪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资。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金某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
一、被告谢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劳动报酬6718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一并支付给原告。

律师说法:
劳动报酬的追索需以合法有效的证据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如暂时无力偿还,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裁定,可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务关系,且双方已就前期工资进行结算,金某作为工地临时负责人出具的结算条据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被告已支付部分工资,故对原告主张的剩余6718元工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2015年4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3776元,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为自行抄写的记工表和结算单,既未与被告进行结算,也无被告签字确认,无法有效证明该笔工资的欠付事实,因此法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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