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的副总如何合法索要工资?劳动报酬争议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10年8月1日,洪某与上海强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洪某担任副总经理,每月工资为税后人民币15,000元。然而,合同签订后,公司从未向洪某支付工资。洪某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公司均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绝。2011年10月31日,公司向洪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11年10月底共欠其工资210,000元。此后,公司仍未支付工资,洪某多次催讨未果。最终,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未支持洪某的请求。洪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驳回其要求上海强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共计615,000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以及洪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兼具股东身份并不被禁止,但其是否同时具备劳动者身份,需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判断。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劳动合同作为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依据。然而,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特别是在劳动者同时具有股东身份的情况下,还需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等因素。
洪某作为公司的原股东,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公司从未向其支付工资,且洪某并未以员工身份领取报酬,也未接受公司的管理与监督,显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尽管洪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欠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持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劳动义务。此外,在公司股东之间发生股权纠纷时,洪某未提出任何关于劳动报酬的主张,这一行为也与常理不符。
综上,由于洪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与公司存在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对其要求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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