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委托代理合同≠劳动合同,刘某劳动关系诉求被法院驳回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5) 浏览 176

《证券委托代理合同》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刘某与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刘某作为证券经纪人,接受公司的委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公司则按约定向其支付代理报酬。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刘某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加班费、未休年假补偿等。然而,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刘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亦被驳回。法院判决认为,刘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委托,代理其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