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家属可追讨未报销医疗费及护理费吗?
案情简介:原告徐某是被告江苏xx电化有限公司原职工赵某的妻子。2016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赵某在公司车间吡蚜酮出料釜处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6月1日,赵某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年6月16日,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亡。赵某在住院抢救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140,859.47元,其中工伤基金已支付108,187.44元,剩余32,672.03元由原告支付。在抢救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2,672.03元及护理费3,600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江苏xx电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医疗费32,672.03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赵某作为被告单位的工亡职工,其妻子徐某有权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赵某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32,672.03元是否应由被告承担;二是赵某在ICU重症抢救期间是否需要护理,护理费用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尽管《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不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承担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表示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便可完全免除相关责任。在本案中,被告xx公司仍需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因此,护理费用的承担也应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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