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及法院判决解析:如何合法合规发放
案情简介:黄某因产假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纠纷。根据黄某的生育资料,其生产过程不属于难产,因此公司认为她不应享受难产假。此外,黄某的结扎手术是在生产过程中一并进行的,公司认为结扎假已包含在产假中,不应再单独享受。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电子公司无需支付其结扎假和难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法院判决:
1.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加班费23.68元;
2.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产假工资7314.4元。
律师说法:产假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 **保胎假**:如医生开具证明,保胎假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 **产前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并单位批准,可享受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80%发放。部分省份规定必须给予产前假,单位应依法批准。
3. **产假**: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加上各省延长的30至60天,以及难产增加的15天和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的15天。产假期间,员工应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国家补贴给企业,用于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但其计算依据为企业在社保部门申报的工资基数,因此与实际产假工资可能不一致。根据相关规定,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就高发放,即:
– 若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生育津贴归企业;
– 若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先按产假工资发放,之后生育津贴到账后,企业需补足差额部分给员工。
4.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因身体原因无法哺乳,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通常为6个半月。前6个月工资按80%发放,之后按70%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各省已陆续取消晚育假,并延长产假天数,增加的天数在30至60天之间,具体天数应以当地计划生育条例为准。产假期间,女职工一般不领取单位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津贴发放天数与产假天数相同。
关于黄某的产假工资问题:
黄某于2013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16日期间休产假,共计90天。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她应享有超过90天的产假(包括难产假和结扎假),但黄某仅休了90天后即返回公司工作。因此,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司支付,而其返回工作岗位后的工资属于正常劳动报酬,不再适用产假工资标准。
黄某主张未休的37天工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申请额外产假或公司拒绝其申请。同时,法律并未规定在未休满产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因此,黄某在产假期间未休满的天数,公司无需额外支付工资。
根据仲裁裁决,电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90天产假工资,金额为:9.52元/小时 × 8小时 × 90天 = 6854.4元。然而,仲裁裁决最终确定的产假工资为8434元,公司未就该金额提起诉讼,视为接受该裁决。因此,公司应向黄某支付产假工资731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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