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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6) 浏览 147

基本案情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于1995年1月起在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4月1日,邓某与江苏高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并约定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2008年4月1日,邓某与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2008年9月16日,玉某公司登记注册成立,系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玉某公司成立后,邓某被调到玉某公司车间工作。

2011年9月22日,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了《员工奖惩制度》,其中第七条第四项规定:“计划外生育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还规定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执行本规定。另外,该制度在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报纸《高陶通讯》上全文刊登。

2000年4月20日邓某结婚。2001年6月20日生育一女陈某文,2014年1月2日无计划生育一女陈某宁。

2013年10月,玉某公司以邓某娣超计划怀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为由,依照《员工奖惩制度》的规定,自2013年11月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邓某申请仲裁又撤回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玉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240元。

法院裁判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应重视对女职工的保护,一般不得单方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处于孕期的女职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邓某与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玉某公司作为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邓某在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玉某公司工作期间,亦应遵守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且应履行与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在公司内部报刊全文刊登向全体劳动者公示,该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故可以作为案件审理依据。邓某明知该规章制度,且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计划怀孕存在明显过错,故应认定邓某严重违反了该规章制度的规定,玉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玉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了工会,工会也与邓某谈话告知将解除劳动合同,故解除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律师说法 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规章制度中将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解除合同的情形,并不违反劳动法规定,公司按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过民主、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玉某公司作为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合法。邓某明知该规章制度,依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计划生育,玉某公司解除与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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