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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工作岗位员工离职,公司是否要赔偿?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7) 浏览 108

案情简介:调整工作岗位员工离职

荣某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布伦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荣某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2016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荣某办公地点的楼层,荣某签字表示不同意。2016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荣某待岗,荣某签字表示不同意。

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

2016年3月6日,荣某突然出招,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荣某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院判决:应该赔偿

审理查明:荣某主张公司未按照约定涨工资。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列有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实发工资,经计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46535元、扣减社保总额为7159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减社保。荣某对工资明细表中实发数额予以认可。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荣某足额支付工资。

经法院计算,公司向荣某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荣某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公司存在拖欠荣某工资的行为,荣某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荣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公司是否要赔偿?

1.劳动者工资数额的情况由谁举证?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荣某工资支付情况的证据,应该由公司举证证明,若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荣某工资,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则采信荣某的主张。

2.追索工资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因此,如果没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发生时效中止的情形,仲裁申请的确应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否则视为超过仲裁时效。

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除了追讨工资,还能索赔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条款,用人单位若存在拖欠工资,劳动者除了可以追索工资以外,还可以以该理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一定要履行通知程序,让用人单位知道以何理由提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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