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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排集体旅游 能否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17) 浏览 120

基本案情 单位安排集体旅游 取消年休假引纠纷

2011年6月1日,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行政助理职务,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后李某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要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后,李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关于年休假问题,李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时间共计11天。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主张的年休假天数没有异议,但是主张其曾组织李某所在的团队集体休假,安排李某于2012至韩国度假7天、2013年至北戴河度假5天,其所应得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完毕,故李某无权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裁判 单位安排集体旅游 不能抵消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国家不仅赋予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而且保障其依自由意愿进行休假的选择权。即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应当拥有依其自由意愿,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者对此同意,否则,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的旅游度假应属于用人单位的奖励或福利,不能抵消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本案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事项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以北京某可以有限公司自行安排的度假要求抵消劳动者年休假的意见不能成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班某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律师说法  单位安排集体旅游,能否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以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必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

就本案而言,虽然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集体外出旅游12天,但依劳动法规定集体外出旅游不能折抵年休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如需要李某年假期间加班,需要征得李某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三倍工资。

以上就是对“单位安排集体旅游,能否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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