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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后,劳动关系如何恢复?劳动者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17) 浏览 187

**基本案情**

中某集团公司与徐某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7日止,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9500元,担任战略投资部项目经理。2013年1月6日,公司向徐某发出解聘通知,决定于2013年1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然而,2013年5月23日,西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该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2013年12月9日,徐某根据公司通知返回公司工作,职务及工资待遇与之前一致。

2014年1月6日,中某集团公司再次向徐某发出调岗通知,将其职位由项目经理调整为项目专员,月工资降为3500元,但徐某未同意该调整。随后,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新的解聘通知,以徐某不接受岗位调整为由,决定于2014年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实际工作至2014年1月10日,工资亦支付至该日。在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8日期间,公司按每月1400元的标准支付了徐某的工资。

2014年6月,徐某再次向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2014年1月10日的《解聘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按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2014年1月11日至判决之日的工资。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解聘行为违法,撤销该解聘决定,并要求公司支付徐某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的工资。

2016年2月,徐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自2015年5月20日收到判决后,未通知其返岗工作,也未支付2014年10月22日之后的工资。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且徐某未提出续签要求,应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某集团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解聘通知书因违法被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通知徐某返岗工作,以保障其劳动权利。但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徐某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其过错在于公司。故公司应按照徐某在岗期间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具体金额以核算为准。

尽管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续签申请,且徐某亦未向公司提出继续工作的请求,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该日期终止。徐某于2016年2月提起仲裁,主张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的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中某集团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当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依法撤销,且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工作。若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按正常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直至劳动合同期满。

在本案中,中某集团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解聘决定已被撤销,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未及时通知徐某返岗,导致其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未能正常工作,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综上所述,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后,劳动关系应依法恢复,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劳动者返岗。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将需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如您有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以获取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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