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后 劳动关系怎样恢复?
基本案情 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 劳动关系未及时恢复
中某集团公司与徐某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月工资标准为9500元。徐某担任战略投资部项目经理。2013年1月6日,中某集团公司向徐某发出解聘通知书,通知于2013年1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5月23日,西城区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13年12月9日,徐某经中某集团公司通知回公司工作,职务及工资待遇与此前一致。2014年1月6日,中某集团公司向徐某作出员工调岗通知书,将其职位由项目经理调整为项目专员,月工资降为3500元,但徐某未同意。2014年1月10日,中某集团公司向徐某作出解聘通知书,其中载明,鉴于徐某不接受公司安排为由,决定于2014年1月1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实际工作至2014年1月10日,工资亦实际支付至该日。
2013年11月28日至2013年12月8日期间,中某集团公司按每月1400元支付了徐某该期间工资。
2014年6月,徐某向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某集团公司撤销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解聘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发放2014年1月11日至判决之日的工资。西城区仲裁委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裁决,裁决撤销中某集团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做出的解聘通知书,并支付徐某2014年1月11日至2014年6月26日期间的工资。
2016年2月,徐某以中某集团公司2015年5月20日收到判决后,至今未通知其上班,并且未支付2014年10月22日之后的工资为由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某集团公司支付2014年10月23日至2016年2月18日的工资。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中某集团公司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徐某未提出续签的要求,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裁判 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 单位应及时通知员工上班
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认定,中某集团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徐某作出的解聘通知书因违法而被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中某集团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为徐某安排工作,以保证徐某劳动权利的实现,但中某集团公司怠于履行自身义务,造成徐某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未正常提供劳动,过错在中某集团公司,故中某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徐某在岗期间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以上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以核算为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双方均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且徐某亦未向中某集团公司提劳动,故可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17日终止,徐某于2016年2月提起仲裁主张劳动报酬,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中某集团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不支付徐某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的工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解除劳动关系决定被撤销后 劳动关系怎样恢复?
若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法被撤销且裁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来单位正常上班,否则将承担怠于通知或未通知的过错,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
就本案而言,中某集团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做出的解聘通知书已被仲裁委撤销,其应继续履行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但中某集团公司怠于履行义务未通知徐某正常上班,应当支付徐某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的正常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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