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基本案情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予认可引纠纷
2011年8月15日,倪某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商场开发部经理,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5日至2016年8月14日止。倪某的月工资为25200元。
2015年12月10日某服装公司向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基于公司业务需要,架构调整,您所任职的商场开发经理岗位取消,公司经研究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
2016年1月12日某服装公司向倪某发出《关于倪某的处分通知书》,载明“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您未按公司规定打卡上班,且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基于以上,现予以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劳动合同解除日为2016年01月12日。”
2016年1月28日,倪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服装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等项,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双方均不服,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日期确定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某服装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倪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倪某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了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此期间,某服装公司并未作出撤回或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意思表示,亦未与倪某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服装公司与倪某解除劳动的理由是基于某服装公司业务需要,架构调整,倪某所任职的商场开发经理岗位被取消,然某服装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某服装公司解除与倪某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法院判令某服装公司支付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等共计19万余元。
律师说法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何时开始生效?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日期确定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本案比较大的争议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某服装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倪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劳动合同解除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某服装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后并没有作出撤回或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意思表示行为,也没有与倪某另行达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协议。因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然有效,劳动合同解除日期确定为2015年12月10日。某服装公司主张与倪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因业务需要,架构调整,倪某所任职的商场开发经理岗位被取消,但该事由某服装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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