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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缺失必备条款是否有效?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223

基本案情:
田某等九名员工于2015年11月9日进入某酒店工作,当日,酒店与员工签署了《员工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培训期间截止至酒店开业为止,培训期间按培训期工资标准发放,开业后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公司实行考勤机打卡制度,员工需打卡上下班;如需申请假期,需提前一天填写《假期申请单》;员工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申请离职者需……等。然而,酒店并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纠纷,田某等九名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酒店则辩称,双方已签订《员工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因此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署了《员工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包含《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因此,该协议不能视为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田某等九名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一系列法定必备条款,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等。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这些必要条款,则应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酒店虽与员工签订了《员工协议》,但协议内容并未涵盖上述法定条款,更多是酒店规章制度的重申,未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酒店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认定其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等员工有权依法要求酒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以上是对“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其效力如何?”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需进一步了解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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