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其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田某等九名员工于2015年11月9日进入某酒店工作,当日,酒店与田某等九人签署《员工协议》,协议内容约定:“ 1、培训期间截止至开业为止,在培训期间,按照培训期工资标准发放,待开业后,享有所在岗位的工资及相应其他待遇;2、公司实行考勤机记录出勤状况,员工……需打卡上下班;3、员工如需申请假期,则需提前一天填写《假期申请单》,……;4.员工应遵守公司管理制度……;5.申请离职者……”。酒店未为员工缴纳社保。2016年3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田某等九名员工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酒店辩称,双方在入职时已签订了《员工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合同中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的《员工协议》并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故不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其效力如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劳动合同中如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酒店方虽然形式上与员工签订了所谓的《员工协议》,但该协议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定必备条款内容均未规定,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对酒店规章制度的申明。因此,酒店方关于双方在入职时已签订了《员工协议》,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的护长不能成立,应认定酒店方未与田某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等有权要求酒店方依法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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