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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质挂靠者能否认定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10-28) 浏览 167

**基本案情:出借资质挂靠者主张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邵甲于2007年入职甲公司,双方于2010年8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甲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邵甲主张自2008年7月起,甲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甲公司则辩称,邵甲自2008年7月起并未为公司提供实际劳动,仅是将其建造师资质证书出借给公司用于招投标,之后出于老乡关系,应邵甲请求为其缴纳了社保。

**法院裁判:出借资质挂靠者与挂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邵甲在主张甲公司拖欠工资的时间段内,因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已先后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

第一,邵甲在另案中已确认其于2011年8月30日前已从甲公司离职,并明确表示双方仅为社保关系,不能仅凭社保缴纳推断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邵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为甲公司提供了劳动,且经调查,邵甲在此期间分别与三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获得了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甲公司仅是使用邵甲的资质证书进行招投标活动,并未对其实施管理、监督或指挥,也未实际安排其从事任何工作。

综上,法院认定邵甲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邵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出借资质挂靠者能否认定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在建筑行业中,为满足施工资质要求,部分企业会通过有偿方式借用建造师的资质证书进行挂靠,以此参与招投标。然而,这种挂靠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且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与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动者需单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资质挂靠则属于一种合作关系,挂靠者仅提供资质证书,挂靠单位使用该证书以获取项目资格,二者之间并无实际的劳动隶属关系。

因此,出借资质的挂靠者主张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中,尽管甲公司为邵甲缴纳了社保,但邵甲并未在甲公司实际工作,也未接受其管理,故其与甲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仅凭社保缴纳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对“出借资质挂靠者能否认定与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的分析与解答。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知识,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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