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员工从事违法活动,员工如何合法维权?
基本案情:
梅某于2006年4月进入吴中区某电子公司担任驾驶员。2015年9月7日,公司以梅某在2015年9月1日、9月6日及9月7日三次拒绝执行出车任务为由,单方面将其解雇。梅某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裁判:
经审理查明,电子公司安排梅某执行的三次出车任务,均要求其使用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大量五金配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客车不得违规载货的相关规定。因此,梅某拒绝执行任务具有正当理由,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支持了梅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当公司安排员工从事违法活动时,员工的拒绝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若公司因员工拒绝违法工作而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的工作本身不合法,梅某拒绝出车是合理行为,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应依法合规经营,合理安排员工任务;劳动者则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不合理或违法的工作安排,应在合法范围内表达异议,共同促进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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