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否需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判决解析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塑料公司工作。2015年6月,他以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为此,邓某提交了2015年5月至6月期间的考勤卡记录复印件,主张自己在双休日有进出单位加班的情况。
**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邓某提供的考勤卡记录属实,但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显示,邓某在双休日刷卡进入单位后,并未进入厂区工作,而是直接外出,直至下班时间才返回刷卡离开。因此,法院认为,邓某所提供的考勤记录无法有效证明其实际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也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最终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否需要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当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时,应对其加班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邓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形式上真实,但视频监控显示其并未实际在岗工作,因此该记录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邓某因谎报加班情况,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在主张自身权益时,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任何虚假陈述或捏造事实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诉讼失败,还可能面临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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