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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10-28) 浏览 108

基本案情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其后以此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3年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1530元及加班工资。合同同时约定,李某自愿放弃社保,公司方补适当工资给李某(400元),工资周期30-45天。2016年3月3日,李某以公司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于当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中已明确载明自愿放弃社保,并每月领取了相应的补偿,李某虽对合同中其放弃社保内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现李某又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李某在与某公司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己自愿放弃交纳社保,且单位给予了适当补偿。再者,李某在诉讼中虽对自愿放弃社保持有异议,但未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应当承担民事诉讼中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李某自愿放弃社保,无权向某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无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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