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死亡 商业保险赔付金归属问题解析
基本案情:员工意外死亡,保险金权属不明引发纠纷
刘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4年3月24日,刘某因误食野生毒蘑菇导致急性毒蕈中毒,进而引发多功能器官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月20日,仲裁庭裁决某公司需向刘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费7518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15036元及一次性抚恤金15036元。2014年2月28日,某公司曾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被保险人为某公司。2014年9月25日,保险公司依据刘某死亡的意外事件向某公司赔付了150000元。随后,刘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差额112410元。
法院裁判:人身意外险的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本案中,某公司获得的保险赔付款是基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刘某的死亡是某公司获得保险赔付款的原因,但刘某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本人无权直接取得保险赔付款。此外,刘某的亲属已依法获得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某公司获得保险赔付款并未导致刘某亲属的损失,因此刘某亲属主张不当得利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刘某的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不属于雇主责任险主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范围,而是依据附加条款“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进行理赔的。其次,该附加条款所涉及的保险内容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以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此,该条款下的保险金应归刘某及其近亲属所有。最后,案涉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保险受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时,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保险理赔款150000元的法定受益人应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某公司虽已获得保险理赔款,但该款项的法定受益人应为刘某亲属,而非某公司。某公司未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刘某亲属,且在刘某亲属主张权利时拒绝支付,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刘某亲属在本案中仅主张返还112410元,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员工意外死亡,商业保险的赔付金归属谁?
1. 若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团体人身意外险,员工在事故中死亡,保险赔付金应归员工本人或其亲属所有。用人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2. 为减轻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可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在依法向员工支付赔偿后,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以弥补自身损失。
就本案而言,某公司虽为刘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刘某的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不属该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依据附加条款“扩展24小时意外事故条款”进行理赔,该条款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受益人应为刘某及其近亲属。因此,某公司应将保险赔付款支付给刘某亲属,但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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