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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哪些程序?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1-08) 浏览 275

基本案情: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伍某入职某证券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面删除了伍某的工作工号,导致其无法继续正常工作。双方曾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伍某未再返回公司上班。证券公司随后作出《关于解除与伍某劳动关系的通知》,但未直接送达伍某本人,伍某亦表示未收到该通知。因此,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伍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27160元;而证券公司则认为伍某无法胜任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

法院裁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通知义务,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券公司在解除与伍某的劳动关系时,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其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伍某,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其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法向伍某支付赔偿金27160元。

律师说法: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履行哪些程序?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1. 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原岗位上无法胜任工作;
2. 有证据证明已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但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
3. 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4. 提前30日发出书面通知,或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当天发出通知;
5. 依法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证券公司虽以伍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特别是未提供有效通知的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解除行为合法有效。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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