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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员工是否违反了竟业禁止义务?

劳动纠纷 8个月前 (03-18) 浏览 111

案情简介: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纠纷

2005年8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就职于公司的南京办事处。同月,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是该协议关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竞业禁止业务限制范围、竞业禁止区域限制范围等方面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故该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王某离职后到乙公司工作,该公司与甲公司原本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认为其与乙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王某离职后到乙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判决:一、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二、甲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仅为王某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使根据甲公司的陈述,其实际支付给王某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也仅是王某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仍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涉案《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即使王某从甲公司处离职后又到乙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该竞业禁止义务,王某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关于王某应按照实际领取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判定员工是否违反了竟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的权利限制,即规定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限定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利益。劳动者通常都有一定的专业,其专业又往往与用人单位所经营的业务存在一定的联系,其求职就业要以本人专业为依托。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为了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通常要寻求新的工作,如果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难以找到新的工作,因此影响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正是考虑到涉及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生活的实际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还应当约定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规定的,竞业禁止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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