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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无效案例解析:员工离职后就业是否违约?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06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职于甲公司南京办事处。同月,双方又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然而,该协议中关于竞业禁止经济补偿、业务限制范围及地域限制等方面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此该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王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离职后加入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与甲公司原本并无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与其存在竞争关系,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1.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2. 甲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与王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仅为王某离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便按照甲公司的说法,其实际支付的补偿金额仅为王某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仍远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因此,法院认定该竞业禁止条款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即使王某在离职后前往乙公司工作构成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其亦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主张王某应按实际领取补偿金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如何判定员工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是对特定劳动者的一种权利限制,通常适用于掌握商业秘密或具有重要职责的员工。该义务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必须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所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则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经济补偿是否合理。若未约定补偿或补偿不足,协议将失去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时,必须确保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相关条款将无法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

如您在竞业禁止义务方面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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