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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者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判决与律师解读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3-18) 浏览 284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3日,杨某受聘于某公司,从事煮饭及打杂等辅助性工作,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并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原为农民,至今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亦未领取退休金。2017年1月17日,杨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随后多次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事宜,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杨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认定杨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指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杨某在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属于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具备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若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已达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以进城务工的农民群体较为常见。在此类情形下,应如何界定双方关系?

葛春喜律师认为,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判断标准,而非单纯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因此,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能与用人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您对此类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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