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取得经济赔偿金变更离职事由 该怎样处理?
基本案情 劳动者为取得经济赔偿金 离职后变更离职事由引纠纷
冯某于2000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冯某向某公司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申请书上记载的辞职理由为“本人申请辞职”。2016年6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5月,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因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申请辞职,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离职事由须客观查明 不能采信劳动者单方主张之离职事由
仲裁委经审理后,查明某公司未拖欠冯某劳动报酬,但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在冯某提起仲裁申请前3个月已全部缴清。故仲裁委裁决驳回申请人冯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为取得经济赔偿金变更离职事由 该怎样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经济补偿之责任,需查明劳动者与单位双方间解除劳动合同之真实原因。
就本案而言,冯某先以“本人申请辞职”为由,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在仲裁申请书和当庭陈述中,主张因某公司拖欠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经查明,某公司未拖欠冯某工资,所拖欠的社保随后也已缴纳。因此,冯某在申请仲裁时单方将辞职理由更改为“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与事实不符,故某公司无须向冯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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