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案情简介:公司拖欠工资
王某于2015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此期间王某按约定完成本职工作,合同期满后在单位的要求下继续工作四个月,至今未给付劳动报酬。请求法院判决:1、给付2015年6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工资合计112000元;2、请求给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
法院判决:一、公司给付王某拖欠工资112000.00元;二、公司给付王某经济补偿金7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王某于2015年5月21日起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直至2015年12月王某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该劳动关系终止。王某此后与公司的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王某作为劳动者,要求公司给付拖付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公司确有拖欠王某工资的行为,故其应向王某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工资数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葛春喜律师认为,这其实是理解错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只要在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内,计算是2.9倍也不受十二年的限制,也就是说劳动者可以拿超过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超过的部分就有可能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上,这部分还是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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