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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员工入职时间?法院判决解析与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181

案情简介:陈某于2015年11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工作,月工资为2200元。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陈某工作期间,其共在39个法定节假日和61个休息日正常出勤,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陈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以下费用:1.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2. 经济赔偿金8800元;3. 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2200元;4. 加班工资14060元;5. 失业金损失3520元。

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应一次性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000元、经济赔偿金6600元、加班工资3000元、失业金损失2040元,合计3364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陈某与公司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陈某的入职时间存在不同说法。公司主张陈某于2016年12月底入职,并提供了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的工资表作为证据。而陈某则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并提交了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部分排班表作为佐证。此外,陈某还申请原同事王某出庭作证,王某证实陈某是通过劳动市场被公司负责人面试后于2015年11月初入职的,公司有排班表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需签字确认。

然而,公司所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其提供的2016年12月工资表中并未体现陈某的工资记录,且2016年1月工资表中亦未注明陈某的工资包含2016年12月的款项。因此,公司未能有效证明其主张,法院据此认定陈某的入职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第十条明确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员工的入职时间直接关系到其工作年限的认定,而工作年限又影响多项劳动权益,如年休假、医疗期等。因此,在劳动争议中,入职时间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员工的入职时间应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

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主张的入职时间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将依据员工的主张来认定其入职时间,并据此计算工作年限。因此,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员工入职相关资料,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以避免因举证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是关于“如何确定员工的入职时间?”的案例分析,如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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