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应否保证“原岗原薪”?
基本案情 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降低待遇 员工不服引纠纷
蔡某自2002年7月起进入某电气公司工作,双方签订过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8月,双方达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但蔡某认为公司交其签署的新合同文本较之前的合同存在实质性变更降低了其劳动待遇而提出异议。2011年10月7日,公司向其发出《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限期签署并履行新合同,否则视为拒签劳动合同。蔡建良未签,为此,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蔡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条件 劳动者有权拒签
法院认为,某电气公司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因此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系违法。
律师说法 续订无固定劳动合同 应否保证“原岗原薪”?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符合“原岗原薪”精神。
就本案而言,某电气公司与蔡某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降低了蔡某的待遇,这违反了法律规定。蔡某与某电气公司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蔡某有权拒绝签订此合同。某电气公司因此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蔡某支付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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