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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知道”职工医疗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4-28) 浏览 239

基本案情:员工请假看病逾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刘某自2014年2月11日起在某化纤公司从事打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6月10日,刘某因身体不适向公司请假10天,回老家看病。经江苏某县医院检查,确诊其患病,需住院手术治疗。然而,2015年7月8日,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15天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24日,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及病假工资5400元。

庭审中,刘某出示了请假条原件,明确说明请假原因是“回家看病”,且该请假条由公司保存,公司对此事实予以认可。刘某还主张其丈夫于6月17日携带医疗证明书到公司为其申请延长病假三个月,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尽管如此,由于公司已知刘某请假看病,理应预见到其在假期结束后可能仍处于医疗期,而非无故旷工。然而,公司未能提供在6月20日假期结束后曾与刘某联系或通知其返岗的相关证据。

仲裁裁决:单位在应知刘某处于医疗期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应知刘某患病并处于医疗期内的情况下,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决公司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补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律师说法:单位“应当知道”职工处于医疗期,是否还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应当预见员工处于医疗期的情况下,仍以旷工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行为。本案中,刘某已向公司提交了请假条,明确说明因病请假,公司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虽然公司否认刘某丈夫代为请假的事实,但其在刘某请假期间已知其患病,理应预见到其可能无法按时返岗。公司在未核实刘某是否仍在医疗期、也未通知其返岗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显然缺乏合法依据。

综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病假工资。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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