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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黄石公园泡温泉被溶解,园区错还是游人错?

合同纠纷 7个月前 (04-28) 浏览 126

一、男子公园泡温泉被溶解

据环球网报道,美国俄勒冈州的23岁的斯科特今年6月不顾警告,到黄石公园游玩的时候,不顾警示,滑入强酸性的热泉中不幸丧生,尸骨被热泉水腐蚀溶解。事故报告说,斯科特落水的过程,被他的姐姐用手机全程拍摄下来。

据记者了解,尽管沿途有不少警告,禁止游客下水,但斯科特和姐姐还是一路寻找,希望找到一个温泉进去泡泡。事故发生后,当时姐姐手机内录下意外发生过程,她也试图抢救,但因为园区水温最高超过摄氏95度、加上酸度很高,掉进去根本难以生存。

搜救人员一度看到池中遗体、也找到死者的个人物品,但是由于夜幕降临,并即将出现雷雨,决定暂时放弃打捞。

但是搜救人员第二天返回出事现场时,无法在沸腾的泉水中找到死者尸体,园方判定已经被高温溶解。

警方表示,公园随处的警示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脆弱的环境,更是为了保护游客的安全。

警方呼吁,游客前来黄石公园游玩,一定遵守公园安全守则,以免发生意外。

读者们还记得北京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么?事故女主角不顾园区危险牌提示禁止下车,擅自下车走到驾驶员位置,从而导致了一死一伤的惨案。然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样的事故究竟是园区错还是游人错?

二、园区的错还是游人的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对经营性企业设置了所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此可以看出来,公园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北京老虎园事件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即便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其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老虎园难辞其咎。

游客在公园中受伤后,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伤害后果是否因第三人所致,如确为第三人所致,应及时与该第三人沟通解决,并可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并保留必要的现场证据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在此基础之上,可考虑此次伤害是否公园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公园未尽到义务时以补充责任为由向公园管理处提出主张,必要时提起诉讼。

同时,对于游客来说,在受到伤害之后,应对自己受到伤害的真实原因做出理性的判断。如受伤是出于自己的过错,那么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同样也是社会伦理的普遍要求。此外,己方过错还存在另一种情形,即该伤害的后果的确因公园未尽到相应责任而发生,但自己对该伤害的发生也确有一定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公园的责任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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