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石公园泡温泉被强酸热泉溶解,园区责任与游客安全如何界定?
一、男子公园泡温泉被溶解
据环球网报道,今年6月,美国俄勒冈州一名23岁的男子斯科特在前往黄石公园游玩时,无视警示标志,滑入一处强酸性的热泉中,最终不幸身亡。其尸骨被高温和强酸性水体腐蚀溶解,难以辨认。事故报告指出,斯科特落水的过程被其姐姐用手机全程拍摄记录。尽管公园沿途设有明确的警示牌,禁止游客进入温泉区域,但斯科特仍与姐姐一同寻找可下水的温泉。事故发生后,姐姐试图进行救援,但由于水温高达95摄氏度以上,且酸度极高,救援难度极大。
搜救人员曾在事发池中发现遗体及死者的个人物品,但由于夜晚即将来临且有雷雨天气,决定暂时停止打捞。然而,次日返回现场时,因泉水持续沸腾,已无法找到尸体,最终园方判定其已被高温完全溶解。警方强调,公园设置警示标志不仅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更是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安全。他们呼吁所有游客在前往黄石公园时,务必遵守相关安全规定,避免发生类似悲剧。
读者或许还记得北京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当时,一名女子无视园区警示,擅自下车走到驾驶员位置,结果被老虎攻击,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那么,这类事故究竟是园区的责任,还是游客自身的过错?
二、园区的错还是游人的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若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性企业应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可见,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同样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若未尽到该义务,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北京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等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若协议中存在此类条款,其内容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即便游客与动物园签订了入园协议,若协议中存在减轻动物园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仍属无效,动物园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当游客在公园中受伤时,首先应明确伤害是否由第三人造成。如确为第三人所致,应及时与该第三人沟通并报警处理,保留现场证据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便后续维权。在此基础上,再判断公园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存在疏忽,可依据相关法律向公园管理方主张补充责任,必要时提起诉讼。
同时,游客在受伤后也应理性分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伤害是因游客自身行为不当导致,那么承担相应责任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伦理的体现。此外,若伤害虽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但游客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公园的责任可相应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