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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克扣员工工资是否合法?法院判决返还扣款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291

基本案情:单位克扣员工工资引发纠纷
郑某入职某线缆公司后,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伙食费、水电费、电话费、罚款及福利基金等费用。根据该公司《入职须知》第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住宿,有权代承包商每月收取230元伙食费和50元水电费,若员工旷工、请假或未在公司食宿,则费用不予退还(停薪留职人员除外,未住公司宿舍的员工无需缴纳50元水电费)。第四条则规定,公司设有“慈善福利基金”,用于帮助困难员工、援助社会困难人士及丰富员工文娱生活,该基金为全体员工共有。为构建企业内部和谐,公司还成立了工会组织,员工每月工资总额的1%需纳入集团慈善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由公司代为收取。郑某在《入职须知》上签字确认。后因公司是否可扣减上述费用产生争议,郑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提起一审诉讼。

法院裁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线缆公司从郑某工资中扣除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向郑某返还被克扣的费用共计1208.60元。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认定公司扣除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电话费、伙食费及福利基金缴费,共计2653元,应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单位克扣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其收取财物。本案中,某线缆公司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通过《入职须知》规定每月扣除230元伙食费和50元水电费,并注明“未在本司食宿不再退款”,显然缺乏公平性。此外,公司以设立“慈善福利基金”为由,要求员工工资的1%纳入基金,实质上是变相收取劳动者财物,且未明确告知员工相关权利义务,侵犯了员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因此,某线缆公司应依法向郑某返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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