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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克扣员工工资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纠纷 5个月前 (07-08) 浏览 60

基本案情 单位克扣员工工资 员工不服引纠纷

郑某入职某线缆公司后,某线缆公司每月在郑某的工资中扣除伙食水电费、电话费、罚款、福利基金等费用。

某线缆公司《入职须知》的第三点载明,公司对员工提供住宿,凡被公司录用的各员工,公司有权代承包商每月收取230元的伙食费、50元的水电费,旷工、请假或未在公司食宿不再退款(停薪留职的除外:未住公司宿舍员工不用收取50元水电费)。第四点:公司设有“慈善福利基金”,用途为帮助困难员工,援助社会各层困难或需救助人士,以及丰富员工的文娱生活,基金为全体员工共有,为构建企业内部和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还成立了工会组织,员工每月工资总额的1%需纳入集团慈善福利基金和工会组织经费,从工资总额中扣取,由公司代为收取。郑某在《入职须知》上签名。后双方因用人单位能否扣除上述费用产生纠纷。郑某申请仲裁及提起一审诉讼。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环某线缆公司向郑某返还从每月工资中克扣的水电费、电话费等共计1208.60元。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线缆公司向郑某返还从每月工资中克扣的水电费、电话费、伙食费、福利基金缴费等共计2653元。

律师说法 单位克扣员工工资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就本案而言,某线缆公司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在《入职须知》中规定每月扣取员工伙食费230元,且“未在本司食宿不再退款”,明显有失公正。而环某线缆公司以设有“慈善福利基金”为名,在《入职须知》中规定员工每月工资总额的1%需纳入集团慈善福利基金,也有强制劳动者加入之嫌。是一种变相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行为,也排除了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利。因此,某线缆公司应当向郑某返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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