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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再工作与单位是什么关系?

劳动纠纷 5个月前 (07-08) 浏览 60

案情简介:超过退休的人员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劳动者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而孔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而不适用于孔某这样的农民工,不能因孔某超过了退休年龄而认定孔某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孔某于2012年10月进入公司处工作,任炒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工友的证言可以证明。综上,请求法院确认孔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孔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孔某与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问题。公司招聘孔某后,孔某已成为单位中的一员,双方属于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孔某提供的劳动已成为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公司按月给孔某支付报酬,因此,孔某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律师说法: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再工作与单位是什么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儿童,而并未规定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主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孔某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公司聘用孔某时,明知孔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而不应适用该条规定否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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