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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达成赔偿协议,员工还能否请求其他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4-07-08) 浏览 118

案情简介:罗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已与罗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公司无需向罗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2. 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一、公司无需支付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二、公司无需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110元。

罗某因工受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罗某在本案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暂行)》及其附件的标准,并结合罗某的伤情,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应得工资为14400元(4800元/月×3个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1110元(5111元/月×10个月)。因此,公司应支付罗某共计65510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主张,因已与罗某签订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罗某则认为,该协议仅涉及交通事故赔偿,不包括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公司仍应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认为,公司与罗某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因此公司仅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其支付的部分。此外,公司与罗某在工伤认定程序结束后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明确约定罗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赔偿,且公司已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共计73479.6元。

律师说法:受伤后达成赔偿协议,员工是否还可以请求其他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司与罗某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于2017年5月19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具有法律约束力。罗某未对该协议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因此协议应视为有效。

罗某虽主张该协议仅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但其并未缴纳商业保险费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之约定了该保险利益应由其享有。协议的签订方为公司与罗某,而非罗某与保险公司。此外,协议中明确约定,罗某在签订协议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支付了734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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