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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

劳动纠纷 3个月前 (09-02) 浏览 77

案情简介: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

2014年4月18日8时50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不慎将在路边行走的林某挂倒,导致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巡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林某认为,李某系该车驾驶员和所有人,应赔偿林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李某赔偿原告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续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77791.4元;2、判令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

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林某交强险保险金64045.6元;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林某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7210.66元。

林某提交了工资表、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的主体资质材料等证据,证明其受伤前工资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李某及保险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林某已达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得到主张。法院认为,林某虽已达退休年龄,但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其事故前有稳定工资收入,并因交通事故导致误工损失。法院综合双方举证情况,依法确认林某因交通事故确有误工损失,误工期限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故误工费计算为1800÷30×132=7920元。

律师说法: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

本案中林某虽已超过了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事发前仍受雇于公司能从事体力劳动,依靠自己的劳动每月取得固定的收入。因此,林某完全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及《解释》的相应规定,向本案的赔偿义务人索赔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法院也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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