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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法院判决详解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4-09-02) 浏览 251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8日8时50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林某撞倒,造成林某受伤。经交巡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认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及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作为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李某赔偿其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续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77791.4元;2、太平洋保险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林某支付交强险保险金64045.6元;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林某支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7210.66元。

林某向法院提交了工资表、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的主体资质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因事故导致误工损失。李某及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林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主张误工费。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虽已超过60岁,但其在事故发生前仍受雇于公司,从事体力劳动,有固定收入来源,且因事故确实造成了误工损失。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其误工费的合理性,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误工期限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最终误工费核定为1800元/月 ÷ 30天 × 132天 = 7920元。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若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劳动,其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是可以主张的。本案中,林某虽已超过60岁,但其仍受雇于公司,从事体力劳动,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其误工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劳动者如在事故中遭受损失,即便已退休,只要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劳动和收入减少,仍可依法主张误工费。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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