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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纠纷 8个月前 (09-02) 浏览 199

案情简介:对年假有争议

公司与谭某曾经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的劳动合同,关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假问题,谭某已经休过了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年假。关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年假问题,由于谭某的工作特点,谭某已经全部休完年假,且多次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休假,已经超过应休年假的时间。

法院判决:一、公司支付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17.24元。二、公司支付谭某未休年假工资4161.6元。三、公司支付谭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171.05元。

律师说法:年假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职工休假条例规定.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可见,必须工作满一年,到明年6月30 号以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即明年6月30号以后应享受180÷365天×5 共2天年休假。

依据《员工手册》载明的员工年休假的相关规定及谭某的工作年限,确认谭某在2006年应休4天年假,2007年应休5天年假,2008年应休6天年假,2009年应休7天年假,2010年应休8天年假。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休假情况进行举证,现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谭某已休完2006年至2008年及2010年的年假,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谭某作为其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应享受相应的年假待遇,且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谭某亦应按照《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享受年假待遇。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未休年假工资一节,因双方均认可谭某已经在2009年休年假7天,公司无需支付谭某2009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应按照双方均认可的月工资标准3000元及《员工手册》中约定的应休年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应规定支付谭某2008年、2010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应支付谭某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4275.88元。

以上是关于“年假是如何规定的?”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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