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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么?

劳动纠纷 8个月前 (09-02) 浏览 185

案情简介:在工作中受伤 签订工伤和解协议

李某系公司招用的砖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8月28日,李某做工时受伤,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多天。李某三次住院治疗,均由其妻子刘某某护理。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2015年11月19日,公司与李某签订《工伤和解协议》,由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福利待遇、生活津贴、鉴定费、交通费、续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费用(简称“一次性补助金”)4.5万元。

法院判决:一、撤销李某与公司2015年11月19日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 二、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工伤和解协议》,由公司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福利待遇、生活津贴、鉴定费、交通费、续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费用4.5万元,且公司已经全部支付。主张是在急需治疗、赡养老人、小孩上学等急用钱而被告要求私下调解才给钱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该“一次性补助金”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严重显失公平。经查,《工伤和解协议》是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的,公司支付李某的“一次性补助金”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存在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支持李某请求撤销与公司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工伤和解协议?

一: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工伤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 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

工伤赔偿协议签订时,往往劳动者的伤情尚未稳定,更未做伤残鉴定。因此,是否构成伤残还处于无法预知的状况,劳动者作为一个没有专门知识经验的一般人在签订协议时,自然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属于显失公平。法律规定: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订立合同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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