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公平的工伤赔偿协议能否撤销?工伤和解协议被法院撤销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李某系某公司雇佣的砖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8月28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伤,随后住院治疗多日,均由其妻子刘某某照顾。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2015年11月19日,公司与李某签订《工伤和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生活津贴、鉴定费用、交通费用、续医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全部费用共计4.5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李某与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签订的《工伤和解协议》;
二、确认李某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公司应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相关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是在急需治疗费用、赡养老人及子女上学等情况下,迫于公司要求才签订该协议。协议签订时,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无法准确评估其伤情及后续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公司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远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经查,该协议确实在工伤认定和鉴定之前达成,且金额明显偏低,违反了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法院支持李某请求撤销该协议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工伤和解协议?
一、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有效节省了仲裁或诉讼成本,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工伤和解协议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具有约束力。
二、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
工伤赔偿协议通常在劳动者伤情未稳定、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签订,此时劳动者对自身损伤程度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额难以准确预估。作为不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一般劳动者,其在签订协议时处于不利地位,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引导或胁迫,导致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案件,若给付金额明显不当,法院有权予以调整。因此,若工伤和解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依法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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