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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补偿工亡待遇,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受理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6-07) 浏览 119

单位不补偿工亡待遇

去年底,该县某村村妇初英携子女小伟、小艳一起向法院起诉称:去年10月31日下午,初英之夫安华在其供职的某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地粉刷楼房时,因劳累过度、体力不支导致急性死亡。事后经信访机关出面协调,用人单位仅预付了10万元死亡补偿金,对其他工亡待遇未予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亡丧葬费、赔偿金、亲属抚恤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违反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受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工伤的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对工伤职工或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为前提。本案起诉人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亲属的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尚未做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应受理。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遂依法依法裁定对原告初英、小伟、小艳3人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的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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