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后发生工伤,没签合同能否有工伤待遇
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后发生工伤
2013年6月20日,原告赵江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利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原告赵江操作不慎手指被砸断一节,在住院治疗期间阿克苏地区宏伟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赵江全部的住院治疗费用。出院后,赵江申请工伤认定,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赵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之后,经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赵江虽然是在我公司从事工作过程中受的伤,但公司以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公司有明确的规定,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赵江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没签劳动合同能否有工伤待遇
因赵江就赔偿事宜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遭到拒绝后,2013年10月,赵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赵江口头达成用工协议,聘用赵江为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赵江在试用期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赵江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遂作出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