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离职遭索赔违约金,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能辞职吗?
毕业生离职遭索赔违约金
杜某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通过校园招聘会获得一份待遇不错的某建设发展公司的工作机会。在签订三方协议时,某建设发展公司口头承诺杜某的工资为4500元、月,试用期发80%。
2014年4月3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试用期工资待遇为3600元、月,工作岗位是施工管理,工作地点是位于呼市的某建设发展公司第四工程公司。
2014年4月17日,杜某如约入职开始工作。
2014年5月8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约定培训费用8000元、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由单位承担,培训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同时,约定杜某违约应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之后,杜某参加了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专项培训,取得了培训合格认证,且垫付培训期间的差旅费5600元。
试用期满后,杜某多次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报销垫付的差旅费,但用人单位一再推脱。后杜某提出离职,但用人单位同意其离职的条件是支付30000元违约金。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能辞职吗
一、杜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理?
本案中,用人单位严重违约,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拖欠劳动者入职后的5个月工资不予发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杜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法律依据充分。
二、杜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哪些权利?
1、索要拖欠工资报酬的权利;
2、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46、46条)
3、索要2014年7月21日-2014年9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2014年4月3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试用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而依据《劳动合同法》19 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从2014年7月21日起,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之间是无书面劳动合同状态。
4、报销垫付差旅费。
2014年5月8日杜某与某建设发展公司签订《员工培训合同》,约定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由单位承担。
5、索要用人单位支付因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需加发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某建设发展公司要求的30000元违约金有无事实、法律依据?
1、在劳动合同中,除两种情况外(即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竞业限制约定),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8000元,本案中30000元违反法律规定。
3、本案中,杜某解除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严重违约造成的,故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