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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再就业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解析与法律时效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9) 浏览 120

张某曾是A企业的下岗职工,与A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下岗期间,A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B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09年,B外企通知张某离职,张某随后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遭到拒绝。之后,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的问题,分析如下:

1. 张某作为下岗职工,从事第二职业进入B外企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其与B外企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张某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2. 然而,张某是在三年后才提出双倍工资的诉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则需支付双倍工资,但该请求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3.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张某在该期间内未及时主张权利,因此其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支持。

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与B外企在一年后应被认定为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因此外资企业无需再支付一年之后的双倍工资。

综上,张某虽与B外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其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提出双倍工资请求,且一年后已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其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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