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支付加班工资,员工退休时能否要求单位付加班费
单位没支付加班工资
王力现任一家国有大型建筑公司的堆货场看场工,从1995年3月5日开始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没有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力的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除正常上班外,王力还必须晚上留宿堆货场,负责夜晚进出堆货场车辆与人员的登记工作。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留宿堆货场的相关待遇,公司也没有在工资发放中体现相关待遇。2009年6月27日,王力年满60岁,公司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
王力以晚上加班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从1995年3月5日至今高达30多万元的加班工资,同时按拖欠加班工资总额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退休时能否要求单位付加班费
单位应支付王力申加班工资和补偿金
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工作时间标准为每天8小时,在本案中,王力除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外,还必须每晚留宿工作,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正常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而且如果在法定节假日还需要另外计算,因此是可以主张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第三点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四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本案中,公司安排王力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3)但是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08实行的。因此之前的必须按照之前的来解决,08年之后,按照新的劳动法来解决。因此最新的标准赔偿年限为两年,并且加上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