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突发心脏病去世是否算工伤?法院判决重新认定
刘某某生前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曾在2010年因病情入院治疗,并同年入职某公司。某日工作期间,他突然感到身体不适,随即请假前往医院就诊,但最终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去世。刘某某的儿子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刘某某的死亡是由先天性心脏病引发的,而先天性疾病是与生俱来的,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因此不构成工伤。对此,刘某某的儿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疾病”并未明确排除先天性心脏病,因此刘某某生前患有该病并不影响其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是否算工伤”这一问题,涉及对法律条文的多角度理解。当法律条文存在不同解释时,法官需要结合立法目的进行判断。《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在本案中,对于“突发疾病”的理解应更倾向于广义,而非狭义。
考虑到劳动强度的复杂性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精神紧张、工作环境等因素导致身体潜在疾病急性发作,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本意应是加强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预防因工作压力引发的健康风险。因此,不应将“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唯一前提,而应更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